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杨友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211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21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杨友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杨友军;徐红芬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2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9号银天广场1522室。负责人:陈敬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瑶,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原告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友军,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徐红芬,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友军、徐红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11执2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轶 强审 判 员 刘 祥 宇审 判 员 刘   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实习唐鑫璐书 记 员 杨   清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