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互仲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科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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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378号案件名称
吉林互仲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科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吉林互仲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黄科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378号原告:吉林互仲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黄旗小区25号楼1层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翠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雪,女,该公司内勤。 被告:黄科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 原告吉林互仲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互仲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互仲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互仲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彩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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