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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金冠陶瓷营销中心、吉林市梧仝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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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1798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金冠陶瓷营销中心、吉林市梧仝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金冠陶瓷营销中心;吉林市梧仝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金冠陶瓷营销中心,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经营者:邹振山,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梧仝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杨继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金冠陶瓷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梧仝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2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1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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