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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杨世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7执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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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94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杨世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杨世燕;徐强;李大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7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北侧东城商铺101铺。负责人:成小虎,行长。被执行人:杨世燕,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强,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大鹏,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世燕、徐强、李大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707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6月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3、本院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8月31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世燕名下的“苏G××××”汽车车籍,但未实际控制。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世燕与徐强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深港商业总汇XX幢XX号铺房产一处,现已轮候查封,(2021)苏0707执1942号正在拍卖,现等待参与分配,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6、2021年9月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果,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杨世燕名下所有的车辆车籍及轮候查封杨世燕与徐强共有的房产一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严审 判 员  谢利诗审 判 员  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庄宝雪书 记 员  董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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