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玉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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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877号案件名称
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玉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玉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877号原告: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凤屏路汽运驾校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卫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琪,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江,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玉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江的起诉。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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