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霄、张俊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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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4152号案件名称
罗霄、张俊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罗霄;张俊科;张淑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4152号申请执行人罗霄,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俊科,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被执行人张淑琼,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申请执行人罗霄与被执行人张俊科、张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湘06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霄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俊科、张淑琼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0日、8月15日和9月17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息红利、车辆、证券、理财产品等;发现被执行人张淑琼名下银行存款30,320.65元,本院冻结予以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9,670.65元(执行费650元),于2021年8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于2021年8月24日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张俊科、张淑琼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650元(标的金额50,000元、执行费650元)、已执行到位30,320.65元,尚有20,329.3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松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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