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申请执行人张庆军与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7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718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庆军与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庆军与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军,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男,1989年8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本院审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庆军与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新4322民特37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2,90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9月28日先后四次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的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银行,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加尔恒欧黑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阿美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海沙尔阿斯力别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