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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树青、吕东梅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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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262号
  • 案件名称

    魏树青、吕东梅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魏树青;吕东梅;宋红军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262号原告:魏树青,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吕东梅,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赤峰市。被告:宋红军,男,50岁,汉族,住址:赤峰市。原告魏树青与被告吕东梅、宋红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树青撤回对被告吕东梅、宋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魏树青承担。-2-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乌日图-3-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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