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芳、俞战青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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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4769号案件名称
钱芳、俞战青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钱芳;俞战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769号 原告:钱芳,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战青,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芳诉被告俞战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芳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吕兴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俊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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