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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舒志荣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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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328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舒志荣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舒志荣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328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雅,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松,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志荣,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桂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彬书 记 员 周艳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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