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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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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西安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农兴村北朱组。法定代表人:黄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洋,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穆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无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陕西蓝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通报,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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