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粟春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1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13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粟春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粟春喜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负责人:吴曙华被执行人:粟春喜,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粟春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证券无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无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8月31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周 武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弼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海波、曹海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990号之一 下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康凤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4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