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赖元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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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542号案件名称
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赖元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赖元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35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 区 几 江 琅 山 开 发 区 部 队 还 房 1楼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116203586777L。 法定代表人:刘昌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念,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赖元材,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 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鼎兴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元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116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赖元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代偿款78 004.5元、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赖元材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8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赖元材尚欠代偿款78 004.5元、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5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光宇 书 记 员 娄 莉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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