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玉林、张福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44号案件名称
谢玉林、张福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谢玉林;张福荣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谢玉林,男,1963年12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张福荣,男,1982年2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申请执行人谢玉林与被执行人张福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福荣未能履行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民终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玉林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甘12执他6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113750元及利息、执行费16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福荣送达执行手续,约定执行期限。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福荣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福荣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其它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福荣在向本院交来40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剩余案款由被执行人张福荣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最少执行5000元,从2022年1月开始每月最少执行10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玉林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2民终5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