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峰、梁汝飞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902财保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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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财保131号案件名称
李海峰、梁汝飞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海峰;梁汝飞;崔照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财保131号申请人:李**,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曾爱玲,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汝飞,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崔照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XXXXXXXXXX。申请人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照军名下房屋,查封限额465000元。申请人李**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照军名下房屋,查封限额465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汪国霞书 记 员 来 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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