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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安禄、王成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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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931号
  • 案件名称

    赵安禄、王成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安禄;王成福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931号原告:赵安禄,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王成福,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原告赵安禄与被告王成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赵安禄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安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安禄负担。审 判 员 熊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敏书 记 员 肖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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