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2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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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274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沙水务集团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323号。法定代表人欧建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欢,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98号松雅湖畔2栋1单元208号。法定代表人胡泽琪。星沙水务集团公司与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星沙水务集团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对被执行人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4857.1元的划扣、发放。后被执行人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星沙水务集团公司履行了1280000元。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星沙水务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方案:一、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星沙水务集团公司支付1002023.64元;二、星沙水务集团公司同意免除(2021)湘0121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星沙水务集团公司支付的一审诉讼费、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三、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时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义务后,则视为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整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不得就该民事判决书另行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四、该协议一式叁份,星沙水务集团公司持两份,湖南东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一份,该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星沙水务集团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兵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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