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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富郡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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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704号
  • 案件名称

    新沂市富郡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新沂市富郡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704号申请人:新沂市富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苏北钢材市场A5-1号。法定代表人:王仕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时世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沂市富郡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沂市富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的存款99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的存款9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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