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朱颖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49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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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498号之三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朱颖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颖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4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负责人:徐振裕,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颖平,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颖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20)湘07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颖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颖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朱颖平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执行到位17000元);2021年4月22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朱颖平名下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安乡县[权证号:01-xxxxxx]的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2021年4月22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朱颖平在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冻结);2021年4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朱颖平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朱颖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朱颖平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颖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57240.28元,已执行到位17000元,尚有140240.2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颖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朱颖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张代莲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丁 昊代理书记员 万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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