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杨立波等殷韦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1执4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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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执44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杨立波等殷韦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杨立波;殷韦韦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1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928681579M,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9号。 主要负责人:刘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宏,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杨立波,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殷韦韦,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与杨立波,殷韦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新71执5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案指定由本院受理执行。本院根据已生效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51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杨立波,殷韦韦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支付398080.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立波,殷韦韦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已给付部分案款,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以与被执行人杨立波,殷韦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1执4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严伟审判员 王X审判员 马静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伊力哈木江·买买提书记员 何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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