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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董海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7执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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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212号
  •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董海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董海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7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所地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72-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东升。被执行人:董海燕,女,住赣榆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董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苏0707民初1744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5732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3月26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3、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9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除仅有的零星存款留作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对于抵押于本案申请的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奥邦国际商城一期第3幢405、407号商业用房因本案标的较小,暂不予以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3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8、2021年9月24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结果,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严审 判 员  杨 杰审 判 员  谢利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晨曦书 记 员  仲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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