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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7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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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7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梁永鸿,主任。被执行人: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12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17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张小秀审判员  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诗涵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梁永鸿,主任。被执行人: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12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17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张小秀审判员  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诗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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