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兴城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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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30号案件名称
石门县兴城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石门县兴城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30号申请人:石门县兴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刘家坪社区二十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20706782E。法定代表人刘祖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翰林苑3-A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FWGA6L。法定代表人刘文仿。被申请人: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碧桂园19栋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M2UF10F。法定代表人熊向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门县兴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石门县兴城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21)湘0726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0000元。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省皓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年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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