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扬州丰乐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2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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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217号之二案件名称
扬州广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扬州丰乐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扬州广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扬州丰乐电气有限公司;管洪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2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扬州广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正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顺,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丰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管洪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管洪斌,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扬州广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丰乐电气有限公司、管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田鲁敏审 判 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俊书 记 员 孙国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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