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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宏杰、刘新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恢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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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恢73号
  • 案件名称

    沈宏杰、刘新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沈宏杰;刘新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沈宏杰,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刘新权,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沈宏杰与被执行人刘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22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新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宏杰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新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刘新权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新权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2月3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8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新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沈宏杰发现被执行人刘新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长  罗长华审判员  张云龙审判员  钟群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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