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宏宇与HOH KONG YEW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5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532号
  • 案件名称

    李宏宇与HOH KONG YEW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宏宇;HOH KONG YEW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53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宇,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HOHKONGYEW,男,住上海市普陀区。李宏宇与HOHKONGYEW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99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HOHKONGYEW偿还李宏宇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9,000元,分六期履行,于2021年7月5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39,000元;二、若HOHKONGYEW未按期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任意一期付款义务,HOHKONGYEW需以219,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李宏宇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李宏宇可就剩余未履行金额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HOHKONGYEW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义务人HOHKONGYEW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宏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HOHKONGYEW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HOHKONGYEW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武 博审判员 吉 立审判员 毛 成书记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