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道允、马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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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1889号案件名称
耿道允、马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耿道允;马鹏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耿道允,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鹏,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耿道允与被执行人马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8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仅发现少量存款,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本院已进行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回案款,申请执行人的债权85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财产报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浩审判员 盛庆旺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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