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丁玉平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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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123号案件名称
何军、丁玉平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何军;丁玉平;郝秀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123号申请人:何军,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被申请人:丁玉平,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郝秀文,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何军与被申请人丁玉平、郝秀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丁玉平、郝秀文在银行的存款848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军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玉平、郝秀文银行存款84893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天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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