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郭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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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675号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郭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郭海;田晓娟;杨晓元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675号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东路19号。负责人:许庆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红,该公司法务。被告:郭海,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被告:田晓娟,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被告:杨晓元,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诉被告郭海、田晓娟、杨晓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波书 记 员 潘韵如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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