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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叶治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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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757号
  • 案件名称

    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叶治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叶治贵
  • 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6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杏林路172号。法定代表人:陈仿,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治贵,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上诉人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邛崃中心医院)与被上诉人叶治贵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亚朋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邛崃中心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邛崃中心医院不应向叶治贵支付2019年6月至10月的工资15900元、经济补偿金1582元、二倍工资差额6680元。事实和理由:1.邛崃中心医院按当地政府要求将后勤社会服务等工作岗位均外包给四川瑞云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公司),因此邛崃中心医院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通知叶治贵到瑞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叶治贵拒不配合,在2019年6月至10月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并扰乱医院工作秩序。2.一审法院判令邛崃中心医院需补偿叶治贵1582元没有依据,邛崃中心医院实际多支付了叶治贵258元。3.叶治贵诉请的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叶治贵辩称,不服从一审判决,1.邛崃中心医院应该与叶治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邛崃医疗中心一直不签。2.国家的政策是在叶治贵与邛崃中心医院签了十年的劳动合同之后颁布的。3.邛崃中心医院未给叶治贵买足五险。叶治贵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邛崃中心医院向叶治贵补发2019年6月至10月拖欠的工资共计15900元;2.邛崃中心医院向叶治贵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赔偿金差额36828元;3.邛崃中心医院向叶治贵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740元;4.邛崃中心医院向叶治贵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10天费用2831.2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叶治贵于2008年11月1日到邛崃中心医院处上班,从事木工工作,先后签订过四次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次劳动合同期间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第四次劳动合同期满后,邛崃中心医院没有与叶治贵续签劳动合同,叶治贵继续在邛崃中心医院处上班,提供正常劳动。2019年5月,邛崃中心医院因开展后勤社会化管理,与叶治贵协商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与叶治贵签订劳动合同,叶治贵拒绝,5月19日起,叶治贵仍然在邛崃中心医院处正常打卡上班,但邛崃中心医院不再为叶治贵安排工作岗位。2019年7月19日,邛崃中心医院在收到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邛府办发(2019)24号)。按照该实施方案第(十)条:健全后勤管理制度,“探索医院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即着手将后勤保障服务外包。后将邛崃中心医院的后勤保障服务外包给瑞云公司。2019年11月15日,邛崃中心医院向邛崃中心医院工会发出《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关于拟解除与叶治贵劳动关系的函》,医院工会收到函后,于2019年11月18日开会讨论是否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11月27日。邛崃中心医院向叶治贵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医院已于2019年11月27日向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自2019年12月26日解除与叶治贵的劳动关系并给付经济补偿金36828元。”叶治贵在收到经济补偿金后拒绝签收通知书。叶治贵正常提供劳动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340元,2019年6月至10月,邛崃中心医院未再向叶治贵发放工资。2020年5月18日,叶治贵申请仲裁,要求邛崃中心医院支付2019年6月至10月拖欠的工资159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57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金34980元等费用,仲裁委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裁决,裁决邛崃中心医院支付叶治贵2019年6月至10月待岗生活费5775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831.26元,共计8606.26元,驳回了叶治贵的其他仲裁请求。叶治贵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审理中,叶治贵要求继续上班,叶治贵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于2020年9月14日以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叶治贵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川018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叶治贵的诉讼请求。叶治贵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邛崃中心医院因后勤事务外包,导致后勤相关工作岗位调整,而外包后勤等非主营业务是社会分工的要求和改变企业、事业单位等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状况的现实需要,邛崃中心医院根据卫生系统和邛崃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将后勤事务外包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导致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化后,邛崃中心医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与叶治贵协商变更劳动关系未果,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叶治贵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属于合法解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川01民终5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叶治贵的起诉及邛崃中心医院答辩,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该案争议焦点为:1.邛崃中心医院解除与叶治贵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邛崃中心医院是否应当支付叶治贵2019年6月至10月工资;3.邛崃中心医院是否应当支付叶治贵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分别评议如下。焦点一、邛崃中心医院邛崃中心医院解除与叶治贵叶治贵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确定邛崃中心医院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邛崃中心医院只需支付叶治贵经济补偿金即38410元(3340元×11.5个月),因邛崃中心医院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6828元,故一审法院邛崃中心医院还需支付叶治贵1582元。焦点二、邛崃中心医院是否应当支付叶治贵2019年6月至10月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规定,叶治贵、邛崃中心医院之间的劳动届满后,叶治贵继续在邛崃中心医院处上班,邛崃中心医院也继续按原合同工资标准向叶治贵发放工资直至2019年5月18日。5月19日起,双方因叶治贵拒绝与瑞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矛盾,叶治贵虽然正常打卡上班,但邛崃中心医院已不再为叶治贵安排具体工作,也没有再向叶治贵发放工资。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6月至10月,原、邛崃中心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虽然叶治贵没有听从邛崃中心医院安排与瑞云签订劳动合同,但邛崃中心医院不再向叶治贵发放工资显然也欠妥当,邛崃中心医院仍然负有向叶治贵发放工资的义务。至于应当发放的工资标准,仲裁认为叶治贵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待岗生活费标准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叶治贵没有提供正常劳动,非因劳动者拒绝工作,而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接受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安排不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劳动者并无过错,不应当由劳动者来承担不能获取足额工资报酬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邛崃中心医院应当按月工资3340元的标准向叶治贵支付2019年6月至10月工资,叶治贵主张159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焦点三、邛崃中心医院是否应当支付叶治贵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叶治贵、邛崃中心医院签订的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31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叶治贵已在邛崃中心医院处工作已满十年,且签订过四份书面劳动合同,符合与邛崃中心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合同届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岗上班,视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邛崃中心医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叶治贵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邛崃中心医院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邛崃市建立健全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后,根据卫生系统和邛崃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将后勤事务外包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导致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化后,与叶治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事实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邛崃中心医院应当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叶治贵支付二倍的工资,即2019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7月19日,因叶治贵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仲裁,故2019年5月18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一审法院支持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7月19日的二倍工资,即6680元。关于叶治贵主张的未休假收入,因叶治贵在审理中认可仲裁裁决,同时邛崃中心医院亦未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确定为2831.2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邛崃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治贵2019年6月至10月的工资15900元;二、邛崃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治贵经济补偿金1582元;三、邛崃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治贵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80元;四、邛崃中心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治贵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831.26元;五、驳回叶治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邛崃中心医院是否应当向叶治贵支付2019年6月至10月的工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针对以上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关于2019年6月至10月的工资问题。邛崃中心医院与叶治贵因解除合同安排叶治贵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分歧。纠纷发生后,叶治贵继续到邛崃中心医院打卡,邛崃中心医院未为叶治贵安排其他工作,并于2019年11月27日向叶治贵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产生的纠纷,邛崃中心医院在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未安排其他岗位、未发放工资,叶治贵对此并无过错,邛崃中心医院应补发该期间的工资。关于经济补偿金差额问题。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叶治贵当庭主张按照3340元/月计算相关费用,且对平均工资3340元/月,邛崃中心医院亦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按照3340元/月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并要求邛崃中心医院补足差额部分,并无不当。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邛崃中心医院与叶治贵共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第四次劳动合同届满后,叶治贵符合与邛崃中心医院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邛崃中心医院应当与叶治贵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叶治贵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2019年7月19日,邛崃中心医院收到政府的相关通知,需对后勤事务进行外包,工作岗位设置发生改变。一审法院确定应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9日,并无不当。叶治贵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仲裁,故2019年5月18日前的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支持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邛崃中心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杨亚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志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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