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卫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71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7154号案件名称
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卫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卫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7154号原告: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大桥村安置一区七栋南三单元。法定代表人:何观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思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林,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原告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卫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4日,因原、被告就本案已调解,原告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沈统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463号之八 下一篇 孟范军、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