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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华、朱飞龙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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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10131号
  • 案件名称

    林春华、朱飞龙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林春华;朱飞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131号 原告:林春华,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飞龙,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华与被告朱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当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春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春华负担。 审判员余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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