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党、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3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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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491号案件名称
李继党、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继党;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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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民终3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党,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香港路685号(香港路东侧汽车城3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国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和,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继党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国际汽车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继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继党一审诉讼请求;二、判令由国际汽车城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判决结果明显错误。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在《淮安国际汽车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十年租金能否达到合同价(房款)200%,一审判决强调双方委托合同后五年没有正常续签,导致租赁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而没有正常续签和租赁收益没有达到约定数额的责任在李继党,一审判决理由混淆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李继党之所以未与国际汽车城继续签订第二个五年期租赁合同,责任完全在于国际汽车城。李继党当初听信了国际汽车城宣传的高额投资回报而购买了案涉商铺,从其他206户业主与国际汽车城签订终止协议获得的补偿款都只有1万元来看,无论李继党是否与国际汽车城续签第二个五年期合同,收益都不可能达到200%的投资额。故李继党之所以未续签合同,完全是因为国际汽车城已经明显不可能按照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被上诉人国际汽车城辩称:李继党没有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义务,特别是作为产权人在第二个合同期内没有与国际汽车城续签合同,没有将房屋交付国际汽车城,才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合同因为李继党未能继续履行,责任应当完全由李继党承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继党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一、判令国际汽车城支付购房款548000元;二、判令国际汽车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3月31日,李继党从国际汽车城处购买了淮安国际汽车城第24幢112号商铺一间,建筑面积65.21平方米。购买商铺后,李继党与国际汽车城签订了《淮安国际汽车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李继党同意将购买的上述商铺交由国际汽车城统一经营管理,期限为十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五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第二个五年租金按五年后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签订合同;第一个五年租金支付方式为前三年李继党同意以免租金作为市场的培育期,第4年租金为19180元,第5年租金为21920元;如商铺未出租或实际租金低于双方约定,风险由国际汽车城承担,如未达到合同价200%投资回报(含后7年租金在内),国际汽车城承诺按合同价200%回购。合同签订后,国际汽车城支付了第一个五年期间的租金。2015年12月23日,国际汽车城与业主代表就第二个五年租金续约问题达成共识,后大部分业主按照此协商方案与国际汽车城签订了《补充协议》。李继党与国际汽车城未达成《补充协议》。一审另查明:李继党于2017年11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际汽车城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两年租金及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继党陈述,如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关系不成立,要求国际汽车城赔偿李继党两年租金及违约金。后一审法院认为李继党、国际汽车城双方在商铺到期后均未及时联系对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参照其他业主与国际汽车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判决国际汽车城赔偿李继党租金25054.64元。国际汽车城不服,上诉于本院,经二审审理,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因合同约定后五年租金要根据市场行情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在双方没有就新的租金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后一个五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重新形成。但对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李继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改判国际汽车城赔偿李继党商铺空置损失17530元。2018年12月4日,李继党因主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再次起诉至一审法院,并要求国际汽车城继续履行《淮安国际汽车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一审法院认为李继党、国际汽车城未就涉案商铺在《淮安国际汽车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的第二个五年期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故驳回了李继党的全部诉讼请求。李继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在《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第二个五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未能对第二个五年的租金达成一致意见,且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导致涉案房屋空置。李继党在第二个五年租金未能与国际汽车城签订合同情况下,其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次诉讼过程中,李继党对涉案房屋处于空置状况、对国际汽车城与其他大部分业主重新签订合同、国际汽车城就涉案的空置房屋多次电话与其联系均是明知的,但其在第一次诉讼之后仍不与国际汽车城签订协议,也不取回钥匙重新租赁,其责任在李继党。据此驳回李继党的再审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所涉的《淮安国际汽车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如未达到合同价200%投资回报(含后7年租金在内),本公司承诺按合同价200%回购”,但该约定应是在双方正常履约的基础上,国际汽车城需承担的风险。经两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可以认定李继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过错,其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国际汽车城,致使国际汽车城未收到通知,双方未能重新签订合同。且李继党在第二个五年租金未能与国际汽车城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其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诉讼过程中,李继党明知涉案房屋处于空置状况,国际汽车城与其他大部分业主已重新签订合同,且国际汽车城就涉案的空置房屋多次电话与其联系,但其在第一次诉讼之后仍不与国际汽车城签订协议,也不取回钥匙重新租赁,其责任在李继党。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后五年租金要根据市场行情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本案中李继党、国际汽车城未能就新的租金达成一致意见,后一个五年的租赁合同亦没有实际形成,故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投资回报的基础已经丧失。据此,对李继党要求国际汽车城支付两倍购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继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李继党负担。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李继党要求给付二倍购房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第一,李继党在委托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民事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民事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适当的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李继党在自己的地址变更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告知国际汽车城,致使国际汽车城未能收到通知,双方未能重新签订合同。第二,涉案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合同价200%回购”条款丧失适用基础。李继党和国际汽车城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个五年期满后,需要根据市场行情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但李继党与国际汽车城并未就第二个五年期租金达成一致意见,第二个五年期合同并未成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投资回报的基础已经丧失,李继党在第二个租赁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要求适用回购条款与合同约定不符。综上所述,李继党要求国际汽车城支付二倍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继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80元,由上诉人李继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晓明审判员 邹艳萍审判员 宋慧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虹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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