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永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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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847号案件名称
敖永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敖永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847号被执行人:敖永江,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受理的追缴被执行人敖永江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敖永江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认为没有扣划的必要。同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础组织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思露书 记 员 郭 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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