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胡坤、戴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3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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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351号之一案件名称
黎胡坤、戴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黎胡坤;戴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胡坤,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戴巍,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黎胡坤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胡坤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戴巍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到位金额20,000元,尚有24,045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黎胡坤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681执135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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