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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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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2547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强、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强;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2547号原告:王志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白招牌18号楼正1层16号、夹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560979728。原告王志强与被告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王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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