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强、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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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2547号案件名称
王志强、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志强;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2547号原告:王志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白招牌18号楼正1层16号、夹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560979728。原告王志强与被告泸州市鼎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王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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