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纪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1执10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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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执1031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纪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郑纪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1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纪刚,男,1956年11月09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茂胜,男,1971年08月01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纪刚与曹茂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车辆及福田牌车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本案对该车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曹茂胜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车辆的查封。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曹茂胜名下的福田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凯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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