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壮美、陈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3执2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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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3执269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壮美、陈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壮美;陈博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3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壮美,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博,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黄壮美申请执行陈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7103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16344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经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保险、工商等相关部门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陈博名下无财产,只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置。申请人提出查封×××、×××车辆,经本院调查该车已被陈博转卖,申请人不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给孩子陈昕钰和给本人购买的两份保险,经过电话查询新华人寿客服95567,被答复两份保险均有重大疾病保险,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本院前往伊州区住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十三师房产管理局、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发现有不动产;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系统向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发出网络异地委托查询,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陈博在户籍所在地没有房产信息。 四、被执行人无其余房产、土地、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6344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7103执2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继红审判员 宋瑾审判员 买合苏提·阿贝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禹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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