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梓涵、洪静文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异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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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异46号案件名称
闫梓涵、洪静文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闫梓涵;洪静文;李伟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异46号异议人:闫梓涵,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洪静文,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李伟,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异议人闫梓涵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解封已冻结微信号:×××的零钱共2660.6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异议人闫梓涵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闫梓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闫梓涵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孙 凌审 判 员 徐惠平审 判 员 谌官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富胜书 记 员 刘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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