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国臣、金万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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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恢167号之二案件名称
关国臣、金万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关国臣;金万林;金万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恢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国臣,男,1964年4月3日出生,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王金贤,男,律师。被执行人:金万林,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金万海,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国臣与被执行人金万林、金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以(2018)黑1024执371号之五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金万海银行存款。现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8)黑1024执371号之五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金万海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鑫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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