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振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4执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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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执528号案件名称
马振财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振财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4执528号被执行人马振财,男,1987年03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马振财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振财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马振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马振财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马振财银行存款5000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闭晟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郅翔书 记 员 陆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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