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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源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1财保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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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财保13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源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源族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财保136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庆,系该银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唐源族,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源族的银行存款7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本案生效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源族的银行存款7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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