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亮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3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321号案件名称
王长亮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长亮;北京百亿达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321号申请执行人:王长亮,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堂(王长亮之父),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百亿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路2号院2号楼5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2HPC1X。法定代表人:张晓春,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长亮与被执行人北京百亿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84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8848.99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848号裁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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