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冰、魏龙拯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1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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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198号之一案件名称
易冰、魏龙拯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易冰;魏龙拯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冰,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衡南县万明钢化玻璃厂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魏龙拯,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租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冰与被执行人魏龙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权利人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魏龙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易冰赔偿款等义务。该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该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龙拯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冰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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