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杰与刘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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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709号案件名称
秦杰与刘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秦杰;刘畅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09号原告:秦杰,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畅,男,1993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长春市金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 原告秦杰与被告刘畅、第三人长春市金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秦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现原告秦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3512元,由原告秦杰负担。 审判员 韩超人民陪审员 杨少菲人民陪审员 孟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诗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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