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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杰与刘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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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709号
  • 案件名称

    秦杰与刘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秦杰;刘畅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709号原告:秦杰,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畅,男,1993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长春市金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        原告秦杰与被告刘畅、第三人长春市金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秦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现原告秦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3512元,由原告秦杰负担。        审判员    韩超人民陪审员    杨少菲人民陪审员    孟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诗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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