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洋胜电器厂、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182破申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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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182破申36号案件名称
扬中市洋胜电器厂、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扬中市洋胜电器厂;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破申36号申请人:扬中市洋胜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2MA1Q1NNP1W,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墩厚村。经营者:窦方扬,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被申请人: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88850405D,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振华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纪兵,执行董事。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洋胜电器厂同意,于2021年8月30日决定将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2日,本院对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扬中市洋胜电器厂请求撤回上述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扬中市洋胜电器厂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中市洋胜电器厂撤回对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丁剑锋审判员 曹顺贵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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