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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英、赵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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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521号
  • 案件名称

    池英、赵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池英;赵相霞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521号原告:池英,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被告:赵相霞,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池英与赵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池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池英负担。审 判 员 郭子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胡庆刚书 记 员 刘 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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