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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金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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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金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金伟;薛丽萍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伟,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薛丽萍,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伟、薛丽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2016)湘078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以(2021)湘执监1133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金伟、薛丽萍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9日分别金融理财产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李金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街宁夏润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建2020年吴忠市红寺堡区项目第一标段工地有中联牌塔式起重机一台【设备编号:】;被执行人李金伟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高铁大道与松花江路交会处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周口市东新区宁和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标段工地有中联牌塔式起重机一台【设备编号:】,建筑机械设备已经查封,扣押塔机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第三人缴纳10万元后,塔机由第三人归第三人所有。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金伟、薛丽萍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本金2,567,810.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078元,执行到位100,000元。其他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2016)湘078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吴宏长审判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 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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