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增前、黎欣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8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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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812号之一案件名称
鲍增前、黎欣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鲍增前;黎欣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增前,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黎欣,男,1985年9月5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鲍增前与被执行人黎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25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将本案并入(2021)皖1125执2809案件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28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静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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