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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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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787号
  • 案件名称

    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美丽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787号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杨林湖惠民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87285635N。法定代表人:徐新西,总经理。被告:王美丽,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王美丽已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美丽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美丽已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美丽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柳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宇迪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787号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杨林湖惠民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87285635N。法定代表人:徐新西,总经理。被告:王美丽,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王美丽已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美丽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美丽已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美丽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市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柳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宇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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